张家港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 建标库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涉及本市改革和发展、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低保、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

    5、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6、灾情、重特大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情况;

    3、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

    4、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5、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6、单位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胸卡号码、职责和举报电话。

    (三)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2、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情况;

    3、各类证、照的办理;

    4、有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5、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6、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规划审批、拆迁安置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费 收支等情况;

    7、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低保、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8、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支出情况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发放情况;

    9、农村建房政策、宅基地审批和收费情况;

    10、各镇资产经营公司集体股权及其收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租赁及产权变动情况,各项 规费的收交情况;

    1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12、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 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交通费补贴、奖励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 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公开事项。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 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应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内容应报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