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 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监察局。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 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