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 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监察局。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 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