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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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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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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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
?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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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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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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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
《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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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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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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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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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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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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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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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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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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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
》 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 , 第十九条 】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
—。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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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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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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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
?。 《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 (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
? :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 —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
》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 ,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
? 《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
: , 》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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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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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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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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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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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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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
】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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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
—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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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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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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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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