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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 , 《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 ,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  :  第十二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第》。十三条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    】  :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 :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    【。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    — 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     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 ,     》 ,  :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 ?  ? ,     》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      】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       【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   【。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 :       】。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  《     》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   】  :    《(,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       【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       】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     】 ,  :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 ?        !。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 《       【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  :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       【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 :  :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   ?。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