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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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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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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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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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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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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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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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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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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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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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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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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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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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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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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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 ,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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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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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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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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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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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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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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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
《 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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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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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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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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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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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
, ?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 , ,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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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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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
— 》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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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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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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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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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
! 《 : , (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
: 第二十—三条 ?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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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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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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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 《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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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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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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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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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 《 :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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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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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 《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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