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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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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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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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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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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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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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二条 ?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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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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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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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 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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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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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
— 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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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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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
—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
—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
,
—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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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
—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
》 :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
!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
》 ?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 —。。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 , 《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
《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 》 ,。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
》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
:
?
— ? (:。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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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
《
, —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
《 ?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
《
—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
《 :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 》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
,
:
? ,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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