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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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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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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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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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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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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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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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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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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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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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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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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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
:。
】 :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申报《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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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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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第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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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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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
【。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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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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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可!以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采》用有标?底招标的1个项目】只能编制1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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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
,
》 , :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
?
? , 》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
】 ?(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
【 (?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
【。 (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
:
】。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
,
】 (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
《 》 (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
】 : 《(,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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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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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
】 , :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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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
《
【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 :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
【 (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
—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
: :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 ?。 (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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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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