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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 ,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第:二十六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 ,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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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
? 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 ,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
【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 【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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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 :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
《 ,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 ?。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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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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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
》。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
— :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
【 :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
:
《 《 (五)评标—报告;
】
— (六)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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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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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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