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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 , :   《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第二十—六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    第二—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   ?  :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 :   ? 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     》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    《。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   ?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 :  :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  》。 ,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    —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  —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  —      —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  :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  :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    —     (—五)评标报告;【 ?      】 ,。  (?六)中标结》果 :  —   第三十八条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