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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 ,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    第二十六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    【 ,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       【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 ,。    第三十条 !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   《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   ?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 : ,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 ?      —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  :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  —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   ?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 ,  :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      !  :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 ?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     (五【)评标报告》; 《       ! , (六)中标—结果 —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  —。   ?第,三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