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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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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第二十—。六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
,。
: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
》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第二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 《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
》 : 第二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 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
: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
《 《。。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
《 :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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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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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第三十【五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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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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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
】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
《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
《 : (【五):。评标报告;
】
】 ?(六)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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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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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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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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