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
》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
】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第二十六】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
?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
: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 《 :。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 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 ? ,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 》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
《 ? ,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
》 ? :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
,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
》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
》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
】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
, 【 (五)评》标报告;《
! (—六):中标结果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
》 ,。 ?第三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