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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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第二十】六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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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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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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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
《 : (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
《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
—
《。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
鼓】。励推: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
!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 】(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
? : ? (:四):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
《 ? (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 : : (八)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的其他】情形
?。
【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
!
】 (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第》三,十二条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票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
— 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
】
— 第三十《五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
】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
,
—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
—。 《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
: 》 (五)评标【。。报告;
【
: 《 (六)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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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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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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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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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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