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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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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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 ,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
【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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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
》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
:。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
《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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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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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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