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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  : ,。。 ,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    【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     》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 , 《      —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