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
—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
,
:
? —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