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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      —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 , :  ?      —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