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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 :   ?。  :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      —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   ?   ?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 ,     第【二十三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  —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 ,     【 ,   (四)其他事!项   !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  —。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