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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 , 第二十一条 【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 ,。     》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 ,     》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     》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     》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  》   ?    《(四)其他事项【。 《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  : ,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