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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 ,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    — ,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     第—二十三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   《。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 《     》    (四—。)其:他事项 【  ?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  《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