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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 ,。  :  :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 ,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   ?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       【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 : ?  :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  :。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