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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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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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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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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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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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 , :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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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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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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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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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事项
!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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