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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 : :      —  :(一)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为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   —      —(二)?拥有集体土地的为】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  (?三):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为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 —     【    (四)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兴】办合:作企业的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        】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为该:合,资合作企业; 】   —  :    (六—)港、?澳、:。台,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为该独资】企业  !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 —     》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  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土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     土!地登记?公告内容如下 【 ?    》     (一【)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 (三)《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机关申?请复查 !    公告期满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