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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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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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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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
—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
《 : 《。。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
: 【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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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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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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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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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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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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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
—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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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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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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