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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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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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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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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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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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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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
!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
—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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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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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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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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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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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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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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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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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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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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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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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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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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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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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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