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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   —    《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  :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    —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   【  :   ?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 ,    《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  :  :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 ,    《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  : ,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       【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  :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   —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  第二十九—条 :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一条》 ,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