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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   《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    《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 ,        】。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 ,   ?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 ,    《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   ?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 :   》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 ,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