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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 ? ?     —    (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    (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    (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    【  : , , (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 :      —   (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 ,    (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 —   《      (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 :      —。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   ?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     》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 《  《  :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 , ?        (!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     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 :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  《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三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