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第九条 《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
—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