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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 第十三条 —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 ,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 ,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   》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