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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 ,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 : ,。  :。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