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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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
: ,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 ,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 , 第十一条 】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
? 第》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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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