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 ,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
:
,。
:。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