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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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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 第十三条 —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
,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
,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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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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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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