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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    — 使用或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土地登记— ?     【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各土:地权:利人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 第九?条  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申》请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 ,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  (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     ! ,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 ?      —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 ? ,     —  :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税费缴】纳凭证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 ,     》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土地登《记工作 【 :     》 ,  (一)初—始登记?为九十日; 【 ?。        】 (二)出租、【抵押登记为十五日;! ,  —       (三!)注:销,登,记为十五日》; :     !    《(四)其《。他变更登记》。为三十?日 《  《   因特殊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对前—款第(一)项延长】不得超过《。六,十天第?(二:)、(三《),、(四)《项延长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一倍: 》  :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 更改、更换—、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应?当经有权《的,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禁止非法印】制、出售或者—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    《     》(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 》。  ?。 ,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    】 第十五条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 !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  :  第十六条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 《     【  :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 ,     》  :  :(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 :   》      (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  】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登记的 ! ?   ? 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  》  :     (二)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和注?销,土地权利证书并【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 【 ,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 《    第十—九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正;【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土地登记 ! :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收费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