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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 ? :  :。     》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      (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 《 》 , ,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     第—六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第七》条 :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