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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 :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 》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  :     (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   (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 :。 ?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 : ,   ? 第六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七条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