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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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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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认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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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的土地权—利进行的设》定登记、《更改: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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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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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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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的,用地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但市辖区【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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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央驻滇《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的用【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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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共同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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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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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除本款第!(一)至(四)项】外市:辖区内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县和县级!市内的土地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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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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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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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
【 ,。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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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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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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