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
第三十】五条 ?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自首次协商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并向企业出具协】调处理建议书—
【 第三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
《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方《收到协?商要约书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