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
【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自首次协商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并向企】业出具协调》处理建议《书
!。 第三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方》收到协商要》约,书,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