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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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依法】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的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自!首次协商会议之【日起30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或者】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并向企《。业出具协调处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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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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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1:5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 ?第三十八《条 : 企业工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企,业方收到协》商,要约书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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