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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 , ?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对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    ! 本: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 :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发出?协商要约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    》 第:二十三条  —协商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企业方应《当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由其保】管或者?掌握的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资料 【   ?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须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    】 第二十五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   【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1至2年 】 ,。     》第二十六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告知企业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针对修改意见】重新:协,商或者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双方应当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