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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   》  第三十三条【。 ,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    《 第三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查验报《告   !  第三十六—条 :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 ,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     》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    《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条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  ?   ?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