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 , ,     【第三十三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  《   ?第三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查验报告【 《     第三】。十六条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 ,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 ,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   【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条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