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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    第三—十三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     第【三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查【验报:。告 :。 《     第三【十六条 《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    《  :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九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 ,。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条 【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      】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