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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林地保护和】利用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 , 《。    第三—十三条 《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增加?投入: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务 》 ,。  》   第三十四条】  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 — 《    《第三十?五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验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查验报—告 —     》第三十六条 — 采伐被占用、征】收、征用或者流转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采伐 ?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永续!。利用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  — ,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九【条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 : ,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四【十条  占用、征】收、征用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