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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   —     》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   ?。  :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 ,  ?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