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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     —  :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 》    《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一)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