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