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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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 (: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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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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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