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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    —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