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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五)调查取证;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