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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