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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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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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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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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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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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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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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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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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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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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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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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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