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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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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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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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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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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