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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十六条 】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    《   (五)调查取!。证,;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