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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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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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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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五)调查取证;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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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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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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