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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 (:五)调查取证—; ?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