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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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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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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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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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