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