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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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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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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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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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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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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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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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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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