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