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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察—程序: 【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 《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 ,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     —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  ?       (】五)调查取证—;   !  :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十:八条 ?。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 ,      —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 ?    》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