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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 ? 》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 ,。     》    (》。二):监察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     【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 ,    第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     —。    (》二)了解、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取证; ! 《    《  :   (三》)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第十条  劳】动监察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 , ,       【(二)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 , (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外【省,和部队?驻滇用人《单位及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并负?责全:省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 ! 《 ,   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所属《用人单位和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照与中方】合资、合《作企业的隶属关【系分级?进行管辖 】  ?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