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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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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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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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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察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
!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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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
? 《 《。(二)了解、—。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取证;
!
? : 《(三)?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十!。条 :。 劳动监《察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 —(二)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一条 《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外省!和部队?驻滇用人单位及【。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并负责全省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
《
— 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所属用人单位!和,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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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照与中方合资】、合作企《业的隶属《关系分级进行管【辖
【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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