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
:
?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 ,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第十六条 》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
—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
【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