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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 ?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 :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 ?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 ,。    《第十七条 》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 ,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   》。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