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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 ,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   《。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  :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第十!六条 ?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   《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