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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 ,。 ?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 ? ,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 ,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       !。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      】 ,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 ,。。   《     》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     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 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  ?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  【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