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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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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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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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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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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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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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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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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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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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
!。 (一)国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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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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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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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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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社会—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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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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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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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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