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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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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新建住房
】。
? — :(,一):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者!。因建设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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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有住】房危旧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四十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扩建: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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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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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
】 (五)—。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需要新》建住房安《。家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建设住房《的;
】 【 (二)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被拆除但已】经得到货币化—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
】
!(三)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 (】四)违法违》章占:地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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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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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村民】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在自!愿原则下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住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并自住房【实际交付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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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 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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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住房建设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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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
《 《。 (三)拟建住】房的:建筑设计图纸(当地!统一采用的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以及】按照:示,范图纸建设施工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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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分户?建设住房的不需提交!);
【。
? (【五)区县(》市)统一《。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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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 【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依《职权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超出权限—的其他审批事—项报区县《。(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
《。
》 ,。县级:以上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委托:送,达给住房建设申【请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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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实施定位!放线:确定:用地:四至和?面积
! (四!)建:设施工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用地:四至、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户型、建筑】风格
》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将住房【。建成原住《房,须拆除的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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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竣工】验,收新建住房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到【现场验?收新建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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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登?记发:证申:请人持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新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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