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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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新: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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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者因《建设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 , : (二)现】有住房危《旧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四【十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扩建住房的—;
【 ? 》。。(三)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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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 , ? (:五)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需要!新,。。建住房安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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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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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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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建设住房的!;
】 (】二)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被拆除但已】经得到货币化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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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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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违章占地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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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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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村?。。民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在自《愿原则下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住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并自》住房实际《交付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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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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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建:设申请报告;—
【 —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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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拟建住房的建!筑设计图纸》(当地统一采用的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以及按照示范图【纸建:设施工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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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分户建!设,住房的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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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区县(市)统一【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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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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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依职权》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超出权—限的其他《审批:。事项报?区,。。。县(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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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委》托送达给住房—建设申请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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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实施》定位放线确定用地】四至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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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建》设施工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用地四至、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户型、!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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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将住房建成原住【房,须拆除的应》及时:拆除
! : (五【)竣工验《收新建住房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到,现场:验,收新建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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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登记发《证申请人持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新?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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