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
,。 ,。。 第十九条 !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新建住房
】
【 (一)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者因建设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
》 【 (二)现有住房】危旧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四十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扩建住房的;】
—。 》 (三)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
,
,
— (四)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
! (五)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需要新建—住房安家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条 】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建设住房的;
】。
— —。(二)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被拆除但已经—得到货币化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
《
:
: —。 (三)》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 ? (四)违》法违:章占地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 村民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在自愿原则下!。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住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并自住房实际交【付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 , , 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住房建设申请报!告;
《
》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 》 , (三)拟—建住:房的建筑设计图【。纸(当地统》一采用的《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以》及按照示《范图纸建设施—工的书面承诺—;
《
! (四)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分户建【设住房的不需提【交);?
— : —(五)区县(市)】统一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 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
!。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依职:权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超出权限的—。其他审批《事项报区县(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
!
— :县级以上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委托送达—给住房建设》申请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 (三)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实施定?。位放线确定用地【四,至和:面积
【
《 (—四):建设施工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用地四至》、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户型、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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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将住【房建成原住房须【拆除的?应及时拆除
】
【 ? ,(五)竣《工验收新建》住房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到现场验【收新建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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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登!记发证申请人—持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新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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