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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用地 !。  ?  :。 第十四条   】 村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     第十五条!    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的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  《   第十六条 】   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跨村、?组土地调《换不到位的》应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一次性或《分批次报省、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     》第十七条  —  村民住房建设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  《 ,  第?十八:。条   《。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采取收—回,承,包经:营权、?调换、?流转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区内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用于《村,民住房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