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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负责《制定 —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传承—。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习修、学经【考核以?及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根据信】教公民的要求在天】葬台:和信教公民》家中举行简单—。的宗:教仪式 !    《第三十二条  【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   ? 第三十四条 【 ,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 》    《 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 ?   【  第?三十五条   【已被开除《寺籍、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 ,。 :     》。。第三十六《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牞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   【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     !第三十七条   到!我区以?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我《区,宗教团体与有关【省(区?、,市)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外省:(区、市)到我区】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外省(区、市!)宗教?。团体与我区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八【条 :  活佛《转世灵?童的坐床、受戒、学!衔,晋升等佛《事活动?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宗教事务】。部门派员《参与:监督:、指导 — ,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转世活佛》必,须服从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选定转世!活佛的经师、文化】教,师由转世《活佛: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四十三》 条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 , ,   ?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     第四十】五条 ?。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