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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负责制定 — , ? ,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传承】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习修、学经考【核以:及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 ,。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根据信教》公民的要求在—天葬台和信教公民家!中举行简单的宗教仪!。。式 【    第》三十二条 》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 《 ,   ?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   】  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 —     第!三十五条   已被!开除寺籍《。、,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    》 第三十《六条  《。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牞: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  《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    第》三十七条   【到我区以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我区宗教团体—与有:关,省(区、市)—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外,省(区、《市):到我区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外省(区、市)宗教!团体与我《区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 , 活佛转世灵—童的坐床、受戒【、学衔晋升等—佛事活?。动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宗教—事务部门《。派,员参与监督、指导 !  —   第三十九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转世【活佛必须《服从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 选定转世活佛【的经师、文化教【师由转世活佛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条  】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 《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四十三 条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 , ,     第四!十五条?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