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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负责制定 —   —  :第三十条  —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传承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习?修、学经考核以及】。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根据信教公民的!要求:在天葬台《和信教公《民家:中,举行简单的宗教【仪式 》 ,  ?   第《三十二条 》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 》。    第》三十四条 》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 !     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 【  :  第三十五条  ! ,已被开除《寺,籍、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 ? , ,   ?。 ,第三十?六条  《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牞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 , ?。 ,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    第三十七】条   到我区【以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我区—。宗教团体《与有关省(区—、市)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 外省(区、—。。市):到我区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外!省(区、市)宗教团!体与我区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活佛转世灵童的【坐床、受戒、学衔晋!升等佛事活》动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宗教事务【。部门派员参与监督、!指导 《   —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转世!活佛必?须服从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选定转世《活佛的经《师、文化教师由转世!活佛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 :。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 第四十二条  】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第四十三 》条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  》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第四十四条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 :   》  第?四十五条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