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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负责制定《 ,     !第,三十条  》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传承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习《修、学经考核以及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根据信【。教公民的《要求:在天:葬台和信教公民家】中举行简《单,。的宗教仪《。式, ?。 ?    第三—十二条  》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 》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 【     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 】  《   第三》十五条   已被】开除:寺籍、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    — 第三?十六条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牞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  》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 ? :    第三十七条!   到我区以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我区宗教团体与】有关省?(区、市)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外省(》区、:市)到我区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外省(区!、市:)宗教团体与我【区,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活【佛转世灵童的坐床、!受戒、学衔晋升【等佛事活动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宗教:事务部门派员—参,与监督、指》导 《 ?    第三—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转世活佛【必须服从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  选?定转世?。。活佛的?经师、文化教师由转!世活佛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 , ,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第四十三》。 条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   》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第四十四《。条 :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 ,   ?。  第四十五条  !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