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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    】 第二十《九条 ?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确认?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宗:教团体负责制定 】 ,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和宗教传承》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习修、学【经考核以及宗—。教文化研究、交流】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根:据信:教,公民的要求》在天葬台《和信教公民》。。家中举行简单的【宗教仪式 】     第【三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   —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 —     》第三十四条 — ,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不:得传看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书籍、图片和资!料 【    信教公民不!得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念诵违禁经文— , , 《。   ? 第三十五条 【  :已被开除寺籍、【未持: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 》 ,   第三十六条 !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牞由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  :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 ?    】 第三十《七条   到我区以!外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我区宗教团体!与有关省(区、【市)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外省(区、!市)到我区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的由外省(区、!市)宗教团体与【我区宗教团体协商】报我: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活佛转!世灵童的坐床、【受戒、学衔晋升等】佛事活动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宗教事务部门!派员参与监督、指导!   】  第三《十九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转世》活佛: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转世活佛必须!服从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选—定转世活《佛的经师、文—化教师由转世—活佛所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  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举行宗教活动所!得,布施以?外的:财物宗?教活动场所提—供给活佛的财物以及!活佛在宗教活动场所!寝宫内的宗教设【施、宗教《。用品归宗教活动【。。场所所有转世活【佛,可以使?用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四十【三 条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