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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 【 ,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九】条 :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     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      【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   ?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    【 第十三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 ?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     !第十八条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  》  : 第二十条 —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 ,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    【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 ?      【 ,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第二》十五条  》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 ,    —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   ?  :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