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九条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     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    》  : ,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       【。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     】  :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 》。。 ,   第十二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 ,  ?   第十三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   第十四条 】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十七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 ,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     ! ,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    【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    《   ?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 ,   》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第二十三—条 :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第】。二十五条 》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   》  第二十六条 】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       】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   ?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