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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   !  第八条  【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   《  第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      ! , ,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  : ,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 ? :      —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 :    《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   《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十七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     第十九条!。 ,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       】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    】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  :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    第二—十三条 《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第【。二十:五条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  :。  : 第二?十六: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     】。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