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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    【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     第!十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       !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 ,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    《   ?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 》       【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 , ,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 , ,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七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  第?十八条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 :。   》  第十九条 【。 ,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   —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  :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 《 , ,     》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     】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 ,       !。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第:二十二条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  第二十五条  !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 第二十六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