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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 ? 《   ? 第八?条  ?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 《     第十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 ,   ?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 ?。     》  :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     》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    【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 ,    —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   【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 ,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 :    《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 :   》 ,  :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       【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   》。   ?  :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第二十—五条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    《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