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 —。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    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九条  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 】 :    》 第十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     !   ?。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    】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  (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 《 ,    《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十一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 【 :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 , :  ?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  》   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     第—十五条  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改建、】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  ?。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 ?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 《 : ,     》  (?二)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       (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       【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   ? , 第:二十五?条  ? 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 —  —   第二十六【条 :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 ? , ?   ?  :   (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       【(二:)跨:县(:市、区)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三?。)跨地(市)—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 ,。 , 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 《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