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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教《或者那种《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第三条 — 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 【 ?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活佛】拉,章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