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教或者那种!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 第三》条 : 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
!
》 第四条 【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 第六条 】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活佛拉!章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
】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