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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教或者那【种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     第三条 ! 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 》  :。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   第六条 【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活佛》拉章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