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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
!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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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
?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 :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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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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