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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二《。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