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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