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 ,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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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四条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