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 :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四!条 :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