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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第十九】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       【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 ,      ! ,  (五《)旧伤复发及工伤康!复期确?认; ?    】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 :。。   ?    《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 —。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 ,    【   ?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 ?     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   《     》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 《        】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   【  :  :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  《    《  :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后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