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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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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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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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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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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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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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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 【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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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证明或者判决书;!
】。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宣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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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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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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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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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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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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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或提供】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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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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