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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     因】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 【 《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证?明或:者判决书; —     ! ,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宣告书?;, 》     》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 》 ,    《   ?  (四)》。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 ,   —。   ?。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 ,  :    《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 !      !   (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或—提供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经!办机:构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申:请人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