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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  —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理!的采矿设计;(四】)确定的矿》区范围;(》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的,技术人员 !    《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第三十条  】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