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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  :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    【 第二十五条 【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理的采矿设》计;:。(四)确定的矿区范!围;:(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 :  ?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的—技术人员《 ,   【  第二十》七条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  :。  :。。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第三十《。条,  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