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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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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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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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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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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 :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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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理的《采矿:设计;(四)确定的!矿区范围;(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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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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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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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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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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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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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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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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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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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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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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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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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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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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