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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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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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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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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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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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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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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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理的采矿设【计;(四)确定【的矿:区范围?;,(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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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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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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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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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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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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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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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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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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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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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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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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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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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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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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