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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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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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市—(,地)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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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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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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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可不【登,记采挖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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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详: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理的?采矿设计;(四)】确定的矿区范围;(!五)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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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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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的普查—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二)【。合理的采矿设—计,;(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四)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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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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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工?作程度不低于矿点检!查报告的地质—资料;(《二)较合《理的:。开采方案;(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矿区范—围
! 第二十八条 】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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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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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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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纳入【。预算:管理
】 , , 第三《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发布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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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地址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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