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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 ? ,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     第十八!。条 :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  》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  —。  : 第二十条 —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 :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