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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 ,。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  第十五条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   —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  ? ,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