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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     第—十九:条 :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    —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 ,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