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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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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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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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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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 ,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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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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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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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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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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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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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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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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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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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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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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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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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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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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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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