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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   第十二条 】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    【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的接受!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    》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矿权使—用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   —  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经探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 【  ?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 ,   ?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     第—十七条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需要勘查!许可证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变更或者!保留探矿权 】 ?   ?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正,当原因撤销或—者完成勘查项目以及!。探矿权保留期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 ,第十八条 》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时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地质调查手】。续 【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    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