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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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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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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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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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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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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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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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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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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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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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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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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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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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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 ?。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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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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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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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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