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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 :   ? 第三十四条 【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 ?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    》。 第:三,。十八条 《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   第四十条 】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    】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批【。准手续 《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