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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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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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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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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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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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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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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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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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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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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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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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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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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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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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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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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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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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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