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 , 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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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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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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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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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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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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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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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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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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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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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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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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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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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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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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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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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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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批准手—续
!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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