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建标库

第四节行政给付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