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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给付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