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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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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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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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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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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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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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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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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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