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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给付?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   【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