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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给付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