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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行政给付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   【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