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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行政《给付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发给《其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其他—福利:、补贴等《行政行为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给付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给付项目的发放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和公示制度每】次发放后《应当由当事人—在账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行】政给:付的账册每年应当】交,付审:计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置的】行政给付项目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当事人 【 《    变》更或者废止行政【给付可能给当—事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