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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特【别行政程序 — ! 第一?节,。行政合同 — 》   ?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 ?。     第八】十八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 【  :  第八十九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    【 第九十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行政【合同的履行将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应该征》。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生效 !  ?   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得?妨碍当事《人对行政合》同的正常履行 】  》   第九十—二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 为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机关有权—在必要范围内单方变!更、终止行》政合同但应当—书面说明 【    —     (一)】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事!由;(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三—)是否给予当—事人:补偿及理由 】 : ,    第九十三条!  行政合同的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约没有必要由!其继续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九十四条 》 行政机《关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应当严《格遵行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因客观》情势变更需要更【改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因此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偿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