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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特】别行政程序 ! — 第一节行政合【同 】 ,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    【。 ,第八十八条 —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 》  ?   第《八,十,九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 ?    第九十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     行政合】同的:履行将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应该征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后方能《生,效 : : ?    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得妨碍当事人!对行政合《同的正?常履行? ,。。。 :     第九!十二条? ,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   为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机关有权【。在必要范围》内单方?变更:、终止行政合—同但应当书面说明】 : ,      】  : (一)《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事由》;(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三)是否给予—当事:人补偿及理》由  】 ,  第九《十三:条  行政》合同的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约没有《必要由?其继续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合同《但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应当严格遵行—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因客观情势变更!。需,要更改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因—此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偿,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