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建标库

第八节期限、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期间包括法定期间与行政机关指定的期间。

    第七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处理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七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理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办结;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处理,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六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顺延期限自书面准许送达之时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机关制作送达回证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送达机关;(二)受送达人;(三)送达文书名称;(四)送达地点及日期;(五)送达方式。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三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交由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行政处理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