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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简易!程序 ! , ,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 ,   ?  第七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 》。     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     【第,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