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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简易程序】。。 , :。。 ?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   第七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 《 ?    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     】。第七十?四条 ?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