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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简,易程序? ?  —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  —   第七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 《 ,     》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 ,     》第,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