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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节简易程序】 , 》。   《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    !。 第七十三条—。 ,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    ! 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 ?    》 第: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第七十五条 】 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