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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听】。证 : :     !。。第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    》   ?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     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 《   ? 第五十五条  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   】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 》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 ,。 :  :  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    【 ,第,五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不得兼任【 ,  —。  :。 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 !    】 第:五十八条  —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 : :。     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 —    》 ,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  第?五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  《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   第六十条 】。 ,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  》。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 ?  》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  【  :。 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 : ,。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 ,。 ,。 ,。  ?   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  》   第六十三【条  听证开—始,。。时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  《   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 【。   》  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三)经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     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  】   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    《第六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         !(一:)主持人的姓名、】部门、职务;(【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调查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 《    — 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事由 !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