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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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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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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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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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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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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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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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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