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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程序?的启:动 —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    】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 》    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的】时间 】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条 《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 —     !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  【   第四十一条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