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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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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理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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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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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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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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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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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的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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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或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向申!请,人宣:读或者经《申请人核对》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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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出—。具回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回执】应当载明
】
】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和收件人!;(二)行政机【。。关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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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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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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