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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七条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