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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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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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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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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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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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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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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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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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 :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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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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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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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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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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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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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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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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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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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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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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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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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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