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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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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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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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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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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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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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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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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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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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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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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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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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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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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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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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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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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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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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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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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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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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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