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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五!条 :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    《。。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