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  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