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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第二十六条 !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   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