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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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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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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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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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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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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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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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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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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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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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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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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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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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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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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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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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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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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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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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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