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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    《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