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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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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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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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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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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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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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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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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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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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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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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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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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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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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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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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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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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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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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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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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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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