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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