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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 《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 ,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紧急情况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    《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以下效力 —  》    《   (一)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改变相应《处理决定;(—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处理决【定而:。享有的权利不—能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予以:补正 】 ,       (一!)未说明理由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在事后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理决定文字表【述或者计算错误的;!。(三)行《政处理决定已载【明处理主体但—未盖章的;(四)行!政处理决定未载明】日期:的;(五)具有可撤!销情形的行政—处理作补正处理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需】。要进行补正的—其他情形 —     补!正应当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前作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    【 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处理作出补正!后应当及时送—达补正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的条件—、负担或者期—限  】   第三十一条】 , 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事》。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行】政行为前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中《止 :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程序?的;(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的,;(三)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程序—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程序《。的情形 !    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程序 ?  —   行《政机关中止》、恢复行政程—序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理程序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程序终止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二)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参加行】政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因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程:序满六十日行政程】序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程序终止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理程序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 》。。  :  当事《人自行取《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费用 】。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