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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权、管辖和回!避 ? 《   《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权!划,。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编制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四)】不,属于本?款上述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 , 第十三条  数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事—务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先后: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由各自—的上级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     》情况紧急不采取一定!措施将会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置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 》    第十四条 !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向其共同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指定管【辖  】  : 行政机关依前【款规定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当事人不得对!此,决定提出《异议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 《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 :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调整等事实【变,化而丧失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       【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二)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自:行调查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   请求行政协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 》    第十九条 !。 被请?求行政机关在收【。到其:他机关行政协助【。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实施—协,助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裁决 》     第二!十条  被请求机关!根据协?助请求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被》。请求机关在实施行】政协助过程中对协】助请求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    被请求机】关因实施行政协【。助而支出的费用【由请求机关承担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   — ,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听证人员【、记录人员以及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勘》验、审计《、翻译人员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        】 (一)有前条所】规定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二】)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该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 】 ,    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行政!机关未就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前不得参与【案件的?处,理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