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权、管辖和回】避,
!。 第《十一条 《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权划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编制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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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四)不】属于本款上述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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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数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事务: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先后】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由各自的上级—行政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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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不采取一定》。措施将会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置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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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可向其共《同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指!定管辖
》
《 : 行政机关依前】款规定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当事人不》得对此决定》提出异议《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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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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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调整【等,。事实变化而丧—失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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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二)执—行公务所需要的事】实资料不能自行【调查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
请求行】政协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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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请【求行政机《。关在收到其他机关】行,政协助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实?。施协助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 ?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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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被请求机》关根据协《助请求?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被请求!机关在实施行政协】助过程中对》协,。助请求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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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请求机关因实施!行政协助《。而支出的费用由【。请,求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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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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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听证人员、!记录人员以及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勘验、审《计、翻?译人员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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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前条所规《定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二)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该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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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在其所?属行政机关》未就: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前不得?参与案件的处—理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