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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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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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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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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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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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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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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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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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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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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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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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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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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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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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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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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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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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条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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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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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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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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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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