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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 ,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 第四十条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