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第三!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
《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
—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
第四十!二条: ,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