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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第三十六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   —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 :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 ,  ? ,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