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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  :。 ,第三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    第三—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