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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 ,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 第三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 :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   《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  第四《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