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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    【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 》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说明 《 ,  《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 :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  —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 :  ?。 ,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  :。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   ?第四十条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     第四】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