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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业主大会!。 ?。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 , ,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   《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    《 第二十七条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 ,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按照业》主人数计算的一人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 : ,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 《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