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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大会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二十六条《 ,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 , :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第【三十条 《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按】。照业:主,人数计算的一人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     第三十!一条 ?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 , ,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  :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  :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