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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业主大】会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 ,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 :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按照业主》人数计算的一人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    》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