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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大—会,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   —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按照业主》人数计?。算的一人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   —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三十《三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  》  :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  —  :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