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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大【会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 ?  :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 》   ? (六)《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 ?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 《  :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   第《二,。十九条 《。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按》照,业主人?数,。计算的一人》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  :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举行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使用; !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环境》卫生:、噪:声,、宠物?饲养、安全管理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