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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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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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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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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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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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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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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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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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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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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 (二)《业主名册;
!
,。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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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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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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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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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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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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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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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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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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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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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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