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 ,   ?  (?二)业?主名册;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 , , ,  :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   —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