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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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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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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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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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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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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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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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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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名册;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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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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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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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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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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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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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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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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