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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二?十二条 《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 ,。(二)业主名—册;: —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