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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二十条 !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    第二—十二条 《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  (二《),业主名?。册; 》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  ?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