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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二)业主名】册;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 》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