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二)】业主名册; — :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