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
,
【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
: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
【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
,
》 (二)业—主名册;《
》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
《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
【 ,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 ?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实,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开征询—意见;
!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
【 第二十《四条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