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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业 主 ! ? , ?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