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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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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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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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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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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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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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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