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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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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 —主
【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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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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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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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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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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