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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业! 主 — :。 ,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