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业! 主
—
:。
,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