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 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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