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结合区位、地段等因素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限价水平,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限价水平,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末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