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购房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