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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     第三十】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可】由拆迁人付给建设资!金由被拆迁人—易地:自建也可由拆迁【人用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结构、成新相当的!房屋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偿还并》具,备相应的使》用,配套设施偿》还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 ,     【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易地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房建>—面积与原房建>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 ,      !   (《二)偿还房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建>!面积: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     》第四十条  —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        !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商业门面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和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差价:; 【       【 (二)偿还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建>面积—均按商品房》价结算差价;—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10平?。方米:或小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   ?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直》管房:按原建>《面积偿?还不另结算差价 】。 :     第】四十一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由拆迁人在还【建时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生产经营》场所 》。     【第四:十二条 《 拆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私房对房屋【使用人?原有装修适当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所有人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结:算,差价并?按住宅安置 【     第!四十三条 》。。 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营?业使:用面积?给予:经济补偿 — ,     第】四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占道的摊位、摊!点由批准部门—、设点部门负责【拆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     第四】十五条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    《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购置价结—合折旧?结算的费用; ! :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和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 ,    《。 (四)《被拆迁人自找生产】经营过渡用房按【原建:>面积按月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按其拆迁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水平给被—拆迁人?在册人员(》含,。退休职工)6-【8个月?的补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