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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第三?十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可由拆迁人付给】建设:资金:由被拆迁人易地自】。建也可由拆迁—人用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结【构、成新相》当的房屋《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偿还:并具备相应的使用配!套设:施,。偿还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  《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易!地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房建>面积与原房】建>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    【。     》(二)偿还房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建>:面积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     第—四十条  》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  ?  :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商?业门:面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和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差价《; : ?       】  (二)》偿还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建》>面积均按》。商品房价结算差价】;,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10平方!米或小?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      !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直管】房,按原建>面积—偿还不另结》算差价?   】 , 第四?十一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由】拆迁人在还建时【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生产?经营场所《 ,    】。。 第四十二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私房对房屋使用【人原有装修》适当: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所有【人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结,算差价并按住—宅安置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营《业使用面积给—予经济补偿 【  》   第四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占道的《摊,位、:。。摊点由批准》部门、设点部门【负责拆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  :   第四十五条 !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购置》价结合折旧结算的费!用; 【   ?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和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    《  : , (:。四)被拆迁人自找】生,产经营过渡用—房按原建>面积【按月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按】其拆迁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水平给被拆【。迁人:在册:人员(含退休职【工)6-8个月的补!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