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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第三!十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可由拆迁《人付给建设资金【由被拆迁人易地自建!也可由拆迁人用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结构、成《新相当的房屋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偿还并具备》相应的使用配套【设,施偿还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 《  :    《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易地】偿还的非《住宅用?房偿还房《建>面积与原房建>!。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   —      (二)!偿还房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建>面积》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 》 ,   ?第四十?条 : 拆迁商业和其他非!住宅用房按下列规】定结算? 《   《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商业门【面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原房】重置价和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结》算差价; ! ,       【 (二)偿还建>面!积超过或小于原建>!面积均按商品—房价结算差价;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10平方米—或小于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均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结算【差价; 】。       【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直《管房按原建>面【。。积偿还?不另结?算差价 【     —。第四十一条  【拆迁有?证,个体:工商户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私房由拆迁人【在还建时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生产经营场所【 》    《 第四?十二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私:房对房屋使》用人:原,有装修?适当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所有人按【。第四十条的规定结算!差价并按住宅安置】 ,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营业?使用面积给予经【济补偿 —     第四!十四:条  拆迁范—围内占道的》摊位、摊点由批【准部门、设点部【门负责拆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予安置【和,补,偿   !  第四十五条 】 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补《偿下:列费用 》      !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按购置价《结合折旧《结算的费用; 】 :        ! (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 —   》。      (三】),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和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   ?     (四)】被拆:迁人自找生产经【营过渡用《房,按原建>面积按月】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按其拆迁!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水平!给被:拆迁:人在册人员(—含退:休职工)6-8【个,月的:补偿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