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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 ,   ? ,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  ?       (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 : ?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 《    《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        】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   ?      (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       】  (?。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 】     》。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     第三【十一条 《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     第—三十二条 》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     【   ?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    【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 :   ?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    】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 :。  《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 【。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     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 》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 , ?    《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