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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  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     》   (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     【 ,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  《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     —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  —  :     (—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      】。   (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  】   ?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    《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  》   第三十二【条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   【。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    》    《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 :       【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 》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 , ,   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     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   ?   ?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 《  :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