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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 :  :       (】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 ,   —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 ?   《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 ,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 》     》。 ,  (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  :      (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 :   —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 ,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    《第三:十,二条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  《   ?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      】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 ?    《。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 !  ?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 《    《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 :       】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  :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