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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     !  :  (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   ?    《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    《   ?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   》    《  (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     》   (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    !。   ?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  《。   第《三十一条 》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  ?。。   第三十二条 !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 ,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  :    《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    《。 ,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 ,。 :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  》  :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 ,  :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 ,     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 :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 ,     —  :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   》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