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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   在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的被拆迁!。户按: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面积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类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从!本市一?。类居住区《安,。置,到三类?及其以下居住区的被!拆迁户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拆】迁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住宅—用房: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超过相连》两个居住区位—。安置的?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按人均】房屋使用面积8平】方米安置另按户【增加1?0平方米的》使用面积并按—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类?及其以下居住区安】置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予!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指有直!管房:、自管房住房租约】或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住房:); 【  : ,     》 ,(二)?有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后不符合规定迁】入的除外);— ? ,      【   (三)—。在,本市另无住房 【 ?   《  对前款被拆迁户!中的:下列人口应计入【安置人口 】。      【   (一)一方】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        ! (二)《>,现役:的,战,士,。(,不包括干部)、【在,外地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就《读而户口仍在本市】。的; 【  :     》  (三)劳动【教养和>刑的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四)》较长时?间在外地从》事特:殊工作的人》; —    《     》。(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人 《     第!三十条  拆迁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原】租赁关系不变—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面积按重置价对!其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  第三十二—条  拆迁直管【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不结?算差价 — ?    拆迁—自管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结:算差价 】   ?。 , ,。    (》一)偿还房与—原房建>面积相【等按偿还房》土建单方造》价和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 《   —      (二】),偿还房按原房使【用,。。面积或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安置其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部分按偿还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的两》倍结:算; 《 《        (!三)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超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标准:部分按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结算 !。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的直管房和自管】房的房屋使用—人其安置使用面积】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  】   超出》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房屋使—用人:。要求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商品价的80】%付有偿安置费 】 ,  》   因房型不可分!割,。原,因使用面积》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拆迁人付有】偿,安置费;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相应的《建,>,。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向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 】。  《   第三十四【条 : 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房屋《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一次》性补偿;偿》还房:的使用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使】用面积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应由—拆迁人?按原房建>面积以偿!还房的实《际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  ?   拆《迁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放弃产权的】由拆:迁人和使用人—按偿还房实际成本价!各付50%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使用人取得使用!权,  【   第三十—六条  《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易地》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使用】。面积直管房和自管】房的使?用人不付有偿安【置,。。费;对直管房、【私房的房屋》。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  第?三十七条《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以—结算形式给》予补偿的应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然后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八条  《拆迁过渡按》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过渡期》在年以?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起第【1个月至第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倍从【第4年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3倍; 】    《  :   (二)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在2年以内的拆迁人!。不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年过《渡期的?从第3年《的,。第1个月起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三)【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不《再向房管部》门交付房租》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拆【迁,前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代付房租 】   》  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补偿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