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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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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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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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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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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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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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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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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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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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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 【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
》 :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
【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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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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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
, —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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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 【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 , :。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
,
《。
: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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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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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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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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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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