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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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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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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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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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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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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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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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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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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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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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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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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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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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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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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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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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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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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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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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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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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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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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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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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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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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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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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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