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
,
,
—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
!
【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
】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
,
【 ,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 》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
!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
!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
》 ? ,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 ? 《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
,。
》 ?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 《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
】 —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
》 : 第二十六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
?。
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
: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