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
—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 ?。 ,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
— , ?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
— 》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
《 :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
?
?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
,
》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
】
?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
!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
【
》。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
,
:
: 第二十六】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 , ,。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
》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