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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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其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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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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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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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 —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一百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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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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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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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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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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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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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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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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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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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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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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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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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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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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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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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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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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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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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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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活动—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管《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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