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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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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详细规划【、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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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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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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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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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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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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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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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排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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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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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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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 ,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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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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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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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 】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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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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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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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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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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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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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 【 ,(四)做好控—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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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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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 ? 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轨道交通】工程正式运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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