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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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详细规划、—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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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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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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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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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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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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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
】 ? 第十三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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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排!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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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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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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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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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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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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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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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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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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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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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 【(四)做好控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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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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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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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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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工程】正式运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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