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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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详细规划、—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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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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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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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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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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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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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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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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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排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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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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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实行分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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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 ,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规定土地!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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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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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限制但不得!损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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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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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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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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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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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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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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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 《 (四)【。做好控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作
】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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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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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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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工程正式《运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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