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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 《 ,   ?第八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九条  !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有关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拟拆迁房屋!的调查摸《底等拆迁前期工作】及时启动安置用房建!设 : ?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异—地,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房建设进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净地出让或者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储备的批准文!件以及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和【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 《。   ?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租赁房屋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九条 !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     】第二十一条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七条 《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